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谢家集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园艺场,淮钢社区管理处,淮南高新区智造园区管委会,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谢家集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4日
谢家集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广“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扎实做好 2018-2020 年特色种养业扶贫工作的意见》(皖农办〔2018〕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奖补。重点用于四种类型,即:“正常租金+多予”“订单收购+溢价”“务工工资+ 额外”“托管服务+少取”等四种带动形式(协议文本式样附后, 养殖业或其他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修改)。
第三条 突出经营主体在示范带动中区别对待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实行“同地不同额、同品不同价、同工不同酬、同管不同费”,把示范带动固化于制,实化于行。
第四条 除四种带动形式之外,鼓励经营主体创新示范带动模式。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带动1户贫困户,每年申报一次验收合格后,给予1000元的奖补。
第六条 享受示范带动奖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示范带动的贫困户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三是示范带动的贫困户当年户均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四是示范带动的产业是特色种养业。
第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实行区财政报账制,并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汇总上报。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奖补资金时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与贫困户签订的示范带动合同、贫困户亲笔签署或按手印的户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证明。并按照《谢家集区2018年特色种养业扶贫补贴办法》中的操作程序进行申报。
第九条 2018年之前示范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在本办法奖补范围内。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脱贫攻坚中,建立的扶贫产业园面积大、覆盖范围广、带动户数多、亩均收益高、示范效果好、获得贫困户一致好评的,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谢家集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