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2014)、《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淮财资〔202098)、《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2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房产等不动产出租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等不动产出租

出租前,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房产出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如涉及办公用房需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出租前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能参考确定的房产出租可参考房产所在地周边同区域、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出租底价。

出租过程中,需严格执行公开招租程序。单项出租合同年租金在5万元及以上或同批次累计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需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成交后,统一使用《谢家集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进行签订(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经营需要的最长不超过5),并将合同文本报审批部门备案。租金收益上缴区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企业房产等不动产出租

出租前,各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应履行企业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出租前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能参考确定的房产出租可参考房产所在地周边同区域、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出租底价。

出租过程中,需严格执行公开招租程序。单项出租合同年租金在5万元及以上或同批次累计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需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合同管理,各国有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审批权限。区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前,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区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单笔在3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超出以上审批权限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资产清单价值、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会议纪要等,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资产处置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区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后单位及时调整财务和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确保账卡实相符。

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区属、市属区管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企业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项资产处置方案,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50万元以下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等企业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企业的组建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以上资金额度2000万以上的企业重大事项,经企业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8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