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分表
| 1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无 | 省级第一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 | 行政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处罚 | 省级第二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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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
| 3 | 行政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省级第三条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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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
| 4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无 | 省级第四条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省级第五条 |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皖公网安备 340404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