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村级事项清单
谢家集区村级事项清单 | ||||||
序号 | 公开事项(一级目录) | 公开事项(二级目录)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1 | 村级财务预决算情况 | 定期公开村级财务预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 | 村级财务情况 | 按月公开村级财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3 | “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 |
按项目公开“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4 | 涉农惠民政策及资金发放情况 | 涉农惠民政策及资金发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5 | 意见答复及采纳情况 | 村民向村级组织提出的意见答复及建议采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6 | 协助开展工作情况 |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7 | 村民代表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 |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 |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批前公示 | 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图件等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规划送审报批前,不少于30日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9 |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批后公开 | 规划批准文件、不涉密的规划文本、图件等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0 | 备灾管理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2.《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11 | 灾后救助 | 灾情核定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12 | 救助审定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3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1.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须保护个人隐私等信息) 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4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2.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须保护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5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1.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2.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 3.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国开办发〔2014〕24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16 | 贫困人口退出 | 1.退出计划 2.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3.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 4.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7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1.资金名称 2.分配结果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18 | 年度计划 | 1.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2.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3.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9 | 精准扶贫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0 |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县域结对帮扶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1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1.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2.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3.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 3.《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4.《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22 | 年度计划 | 1.项目名称 2.实施地点 3.建设任务 4.补助标准 5.资金来源及规模 6.实施期限 7.实施单位 8.责任人 9.绩效目标 10.带贫减贫机制等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 3.《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4.《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3 | 项目实施 | 1.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2.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
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4 | 法治宣传 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法律法规资讯 2.普法动态资讯 3.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 2.《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皖发〔2016〕42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法律服务网 |
25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 2.《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皖发〔2016〕42号)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法律服务网 | |
26 |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包括拟征收土地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同步公开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27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28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拟征收土地有关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29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材料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3.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 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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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31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32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33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救济途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34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 |
获得支付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 |
35 | 涉及村民利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 涉及村民利益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作者: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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