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谢处罚〔202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9来源: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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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223

当事人:谢家集区晓庄烘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8P10K74T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庄振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大市场简易房007号的谢家集区晓庄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糕点制售、散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在该店一进门南侧货架上发现6箱未张贴标签的月饼,重量分别为4.689kg、5.064kg、4.76kg、4.882kg、4.86kg、4.813kg;口味种类分别为“南瓜小”、“菠萝”、“草莓”、“哈密瓜”、“香芋”、“板栗”,上述月饼进货票据不全。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月饼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存放于本局仓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6月18日开始从事糕点制售和散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月饼系从淮南市博涛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散装食品,据当事人供述,共购进了上述月饼12箱,共计120斤,平均每箱进价为80元,售价是10元/斤,后期又退货6箱。经调查,当事人除了销售散装月饼外,还经营蛋糕、蛋挞、面点、点心以及其他散装食品。当事人经营散装月饼等散装食品未按照规定加贴标签标识。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月饼等食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完整的进货票据,以及未查验食品标签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5张,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当事人未按规定经营月饼等散装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经营月饼等散装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只提供部分涉案月饼进货票据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月饼的标签4个和进货票据2份,证明部分涉案月饼的生产来源以及购进来源等事实;

6.安徽港庭威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孙长生询问笔录、孙长生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销售给淮南市博涛商贸有限公司月饼的销售记录(共10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经营月饼等散装食品的生产来源的事实          

20229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谢罚告〔2022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散装月饼等食品时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月饼等散装食品未加贴标签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入卷,三份归档。

 

 

作者:卢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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