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谢处罚〔2022〕220号

发布时间:2022-09-23 15:26来源: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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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220

当事人:淮南市金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4109325J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区(淮南市丰屹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石玉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6月1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田家庵区福又多生活超市的标称“丰屹”牌木薯淀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7月12日,我局收到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该信息显示当事人销售给田家庵区福又多生活超市的标称“丰屹”牌木薯淀粉在菌数总数项目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田家庵区福又多生活超市所销售的不合格木薯淀粉为“丰屹”牌,标称生产商为“淮南市丰屹工贸有限公司”,是从当事人处购进。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不合格“丰屹”牌木薯淀粉以每袋3.2元的价格销售给了田家庵区福又多生活超市,共计10袋(200g/袋);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疏于管理,内部员工私自从市场上购买了其它品牌(当事人内部员工已记不清是否有品牌是何品牌,且无相关进货来源证明)的同规格木薯淀粉换成“丰屹”牌包装袋后销售出去。

上述木薯淀粉,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在编号为FC2022065155的检验报告中显示:菌数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具体为“菌数总数(单位CFU/g),实测值1.8×1041.7×1041.6×1047.2×1036.6×103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木薯淀粉为不合格食品。

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木薯淀粉的货值金额为32元[计算公式:3.2×10=32元],违法所得为32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更换包装的行为系其员工个人临时行为,当事人对其不知情,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除涉案木薯淀粉之外的其它生产的食品。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1份,证明涉案木薯淀粉已售罄、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等事实

2、照片4张、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C2022065155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木薯淀粉依法被抽检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情况说明、淮南市丰屹工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淮南市丰屹工贸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易莲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贴牌加工合同复印件、淮南市丰屹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销售单复印件、田家庵区福又多生活超市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木薯淀粉价格、数量、利润、不合格原因以及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检验不合格木薯淀粉等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委托事宜;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木薯淀粉的事实

20229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谢罚告〔2022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经检验不合格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系其员工个人行为,且为临时性的行为,除了涉案抽检不合格木薯淀粉未发现生产其它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

2、罚款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账号:1797058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入卷,三份归档

作者:卢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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