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谢处罚〔2022〕207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谢处罚〔2022〕207号
当事人:蒋玉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0MA2PK8RE0X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玉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27日,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口挂网上有一根男士皮带,其包装盒内的标签上标有“美国花花公子控股有限公司”字样及“ ”图案。当事人涉嫌销售仿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
经查,涉案商品系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进价26元/条,售价30元/条,数量1条,尚未售出。“花花公子”注册商标隶属于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号:3978229,国际分类:25,主要在服装鞋袜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品标签标示的“ ”图案与“”商标图案近似,同时标示“美国花花公子控股有限公司”字样,极易诱导一般消费者以为是“花花公子”品牌同类产品,进而引起误认误购。另,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查询到有关“美国花花公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经计算,涉案仿冒皮带货值金额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冒“花花公子”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冒“花花公子”商品数量、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2022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市监谢罚告〔2022〕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已构成混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涉案商品货值较少,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明显违法后果,考虑到其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状况较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仿冒“花花公子”皮带1条;
2、罚款壹佰元(1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账号:1797058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局做出的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