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谢处罚〔2022〕205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谢处罚〔2022〕205号
当事人:慕洪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2RRYDH7Y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农贸市场249-253号
经营者:慕洪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18日,我局收到编号AMJC/20220716357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被抽检的1批次生姜的“吡虫啉”“噻虫胺”项目经检验不合格,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022年8月20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检查,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于当日报经区局批准立案。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开始在望峰岗农贸市场内租赁固定摊位从事蔬菜销售,属于食品摊贩。涉案批次生姜系其于2022年7月12日从望峰岗菜市场内流动摊贩处,为图便宜以3.4元/kg低价采购,数量1袋(5kg),并于当日以8元/kg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检3.49kg)。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生姜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进货查验资料(已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批次生姜的“吡虫啉mg/kg”“噻虫胺mg/kg”项目,实测值分别达到“1.0”“0.2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0.5”“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计算,涉案蜂蜜货值金额40元,获取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涉案生姜销售完毕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生姜的采购及销售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编号AMJC/20220716357检验报告及抽样单、检验机构营业执照、CMA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共7页,证明抽样检验程序合法及涉案生姜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2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谢罚告〔2022〕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生姜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鉴于涉案生姜货值金额较少,未发现因食用涉案生姜而引起的不良反应,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整改,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账号:1797058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入卷,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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