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谢处罚〔2022〕199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5:13来源: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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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199

当事人:张树坤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

联系方式:

2022年83日,我局执法人员谢家集区杨公镇朱集菜市场对当事人张树坤猪肉摊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张树坤正在销售猪肉,执法人员查看其摊点上销售的猪肉胴体无检验和检疫章,当场当事人也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猪肉依法进行扣押,扣押猪肉17kg,存放于本局仓库冷藏。

据当事人供述,涉案猪肉为当事人从范光保(音)处购进的生猪私自屠宰而来,但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进货来源证明。当事人于家中私自对生猪进行了屠宰,未经动物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也未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未取得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 “大小票”),因此猪肉胴体上无检验、检疫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猪肉的“大小票”。

根据相关规定,生猪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经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动物检疫、非洲猪瘟检测和肉品品质检验,取得相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两边加盖检疫合格、检验合格印章。

据当事人供述,购进涉案生猪约130kg,总进价3800元,还未支付给供货人。销售猪肉16元一斤,除被我局扣押的猪肉17kg外,其他猪肉已全部卖完。

由于猪肉各部位售价不同,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我局按照当事人的进价认定其货值金额,即货值金额为不足3800元;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为自行宰杀的,且无相关账簿、经营凭证等证据证实,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我局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本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7张、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来源等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来源、数量、价格以及当事人明知故犯等事实;

3. 扣押的涉案猪肉17kg及财务清单,证明涉案猪肉未经检验、检疫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号),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生猪产品上市销售需经过检验、检疫(含非洲猪瘟检测)并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事实;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提供的事实。

2022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谢罚告〔2022〕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系长期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户,明知猪肉销售的相关要求,因此属于明知故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7kg;

2.罚款1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账号:17970587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入卷,三份归档。

 

 

作者:卢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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