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政策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5 09:23来源:谢家集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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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政策解读   

1、延缓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休学

适龄儿童、少年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学校填写《安徽省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休学证明材料报教育局审批;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休学审批材料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3、其他特殊需求入学

残疾学生入学。确保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重度残疾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送教上门;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回乡就读我县初中的外地小学应届毕业生,需携带原就读小学毕业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学区的初中学校入学。

作者:陆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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