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市监处罚〔2024〕14、15、18、19、20、21、22、23、24、25、26、27、28、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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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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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市监处罚〔2024〕 14号 |
田家庵区绿园茶叶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田家庵区绿园茶叶店 |
92340403MA2N9D1G3G |
聂※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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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市监处罚〔2024〕15号 |
淮南市舜松药房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淮南市舜松药房 |
91340403MA8NER8P8L |
徐※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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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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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市监处罚〔2024〕 18号 |
田家庵区鹏超水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田家庵区鹏超水果店 |
92340403MACYJYGC6X |
陈※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1、没收型号ACS-30-228生产编号H296980的电子计价秤及型号ACS-30生产编号132585的电子计价秤;2、处罚款2000元。 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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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市监处罚〔2024〕19号 |
田家庵区长保鲜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田家庵区长保鲜果店 |
92340403MA8P77NY6C |
李※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1、没收型号ACS出厂编号600003645270的电子计价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19元;3、处罚款2000元。 2、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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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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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市监处罚〔2024〕 20号 |
淮南市潘集区济众药房六里站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食品案 |
淮南市潘集区济众药房六里站店 |
91340403MA2N0MJN05 |
孙※军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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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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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市监处罚〔2024〕21号 |
淮南市祖比大药房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淮南市祖比大药房 |
91340403MA2MQLC9XF |
马※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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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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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淮市监处罚〔2024〕22号 |
淮南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供电社区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淮南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供电社区店 |
91340403MA8Q68448N |
戈※辉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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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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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淮市监处罚〔2024〕23号 |
安徽源之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城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安徽源之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城店 |
913404000984055237 |
聂※楠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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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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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淮市监处罚〔2024〕24号 |
淮南新诚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城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淮南新诚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城分店 |
91340400MA2TLUD73P |
许※ |
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警告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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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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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淮市监处罚〔2024〕25号 |
淮南市同和堂大药房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淮南市同和堂大药房 |
91340403MA2T5XQ778 |
杨※ |
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处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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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淮市监处罚〔2024〕26号 |
淮南永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春晓名城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淮南永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春晓名城店 |
91340403MA8QGAMU5H |
闫※芳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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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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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淮市监处罚〔2024〕27号 |
田家庵区壹佰臻选生活超市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田家庵区壹佰臻选生活超市 |
92340403MA8QWAT362 |
苏※ |
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处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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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淮市监处罚〔2024〕28号 |
淮南康若大药房经营部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淮南康若大药房经营部 |
91340403MA8Q6KRL6P |
于※军 |
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警告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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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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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淮市监处罚〔2024〕 31号 |
淮南市田家庵区天源药房朝阳中路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淮南市田家庵区天源药房朝阳中路店 |
91340403MA2NB4AG7H |
杨※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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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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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淮市监处罚〔2024〕 32号 |
安徽省旭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人民路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安徽省旭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人民路店 |
913404000680998012 |
李※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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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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