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
二、受理部门
市公安局
三、实施对象
需要变更姓名的自然人
四、法定条件
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五、申报材料
- 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 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岁以上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变更姓名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使用此姓名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六、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派出所, 20个工作日,责任人: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行政服务中心户办大厅审查。(治安大队,3个工作日)
4、办结: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同意,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七、办理期限
-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 (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时间
所在地派出所,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