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
受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居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居住登记。
受理部门: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一、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居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居住登记。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地的居住住所证明。
二、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或者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三、证件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变动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五、证件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六、证件补领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办理时限:除“居住登记”现场办理;其他业务采样采用IC卡材质制作居住证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采用二维码电子居住证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