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所需材料:
一、姓名变更更正、增加曾用名
(一)18周岁以上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社区(驻村)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父母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非婚生育或父母离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的提供)。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身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调查核实材料(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提供);
6、申请人书面承诺书(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提供)。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6、体现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
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需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4、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六)被收养或者变更收养关系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养父母双方现场提出经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一方收养的,需养父或养母提出申请;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2、养父母结婚证(一方收养无结婚证的,需养父或养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本人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收养证。
(七)佛道教人员变更姓名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将姓名变更为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姓名更正
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更正姓名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九)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过该姓名的证明(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4、正式使用过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单位档案等)。
二、性别变更更正
(一)性别变更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性别变更后,需按照《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表》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换发居民户口簿。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缴销旧证换发新证。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4、社区(驻村)民警出警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性别更正
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更正性别。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出生日期更正
(一)申报错误更正出生日期
群众因申报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所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必须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
5、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两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登记错误更正出生日期
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三)不同《出生医学证明》更正出生日期
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仅出生日期登记不同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出生医学证明》;
4、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材料;
5、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6、申请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材料。
(四)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4、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公函。
(五)出生日期逻辑错误更正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近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日期明显逻辑错误的证明材料;
4、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两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出生日期逻辑错误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5、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四、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一)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号或错号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二)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后,因办理涉及公民身份号码内容的相关社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身份号码重、错更正证明》。
申请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请;
2、依据材料或调查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民族变更更正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二)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继父(母)一致。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三)未满十八周岁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变更民族成份与养父(母)一致。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四)成年人民族变更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1、本人书面申请;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五)民族更正
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更正民族。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六、户主变更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
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户主。
1、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
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申请变更户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户内其他成年人员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或者户内其他成年人员与户主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三)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
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户主。
1、房屋权利人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确立新户主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及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七、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一)出生地变更、更正
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实际出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申报变更、更正出生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或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二)籍贯变更、更正
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申报变更、更正籍贯。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或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证件或说明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办理时限:除“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户主变更”、“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现场办结。其他变更更正业务须上报审批,从受理之日其不超过十七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