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进办事处)成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理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技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2倍,最低不得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子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对因于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特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
临时教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由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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