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5月9日
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行政管理,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三条 聘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有关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推荐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
(二)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区政府法律顾问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区政府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区政府审定后聘任。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代理区政府参加诉讼、仲裁、复议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负责对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
(六)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三)根据需要,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相关课题的调研或调查;
(四)获得适当的服务报酬。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完成任务;
(二)不得越权,干涉处理有关事务;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有法定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在3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九条 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工作档案。
第十条 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当对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服务报酬,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4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