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谢家集区水产养殖捕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淮南谢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谢家集区水产养殖捕捞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 年 11 月 6 日
谢家集区水产养殖捕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谢家集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与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谢家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谢家集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水产养殖与捕捞的渔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渔业生产用地空间,落实财政保障经费,用于渔业生产、技术推广、科研及执法监管。重点发展生态养殖、水产品加工流通、休闲渔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升渔业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是全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水产行业管理服务,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技术指导、科技攻关与成果推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生产遵循养殖为主,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方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渔业科技水平。
第二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规划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需稳定水产养殖发展空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将河流、湖泊、水库、坑塘等现状水面调整为其他用途,已调整的应有序恢复。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属地乡(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第八条 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承包养殖,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承包经营者经乡(镇)审查,可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九条 兼具调蓄、灌溉与养殖功能的水域,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确定最低保鱼水位线。
第三章 水产养殖场申办
第十条 养殖场选址需符合规划及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在河流、水库、湖泊内围堤筑坝;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等敏感区域违规建设养殖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经属地乡(镇)会审、自然资源分局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与村(居)委会签订协议,报乡(镇)备案并在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平台入库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 养殖场需实现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分区管理,水、电、路、渠满足生产需求,养殖水体无污染源、进排水系独立,池埂达到防渗防漏防坍塌标准,配备完善的渔业机械与尾水处理设施。工厂化养殖需保障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投饵机、增氧机等设备齐全可用。
第十三条 养殖场应依法建设管理用房,设置独立的兽药和饲料仓库(符合储备条件、清洁通风),配备并正常使用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第四章 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核发,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生产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监测水质;渔用饲料需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六条 养殖单位和个人需落实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配合开展水产品质量抽检、信息采集及疫情调查测报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官方兽医负责水产品产地检疫并出具证明,运输、销售前须完成检疫,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水产品;经营水产苗种须附带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用药需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国家禁用药品及化合物,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养殖;起捕前需按规定执行休药期。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单位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法规宣传培训,强化日常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按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船舶适航,保障船员充足休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须持有渔政、渔船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证书;船舶需配备有效安全设施,持证行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养殖生产需保护水域生态,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用药,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淮河干流谢家集段等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和垂钓。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重点保护水库等水体的重要经济渔业品种。禁止捕捞、收购、销售未达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资源与生态的捕捞方式;捕捞不得损害其他生物资源,增殖渔业需使用专用渔具渔法。禁止使用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淮河)等破坏性渔具及方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
第二十六条 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级水源地管理范围内禁止开展渔事活动;限养区内禁止投肥(粪)投饵养殖、人工种植芡实等,禁止围网拦网网箱养殖。
第二十八条 养殖企业需配备符合要求的尾水处理设施,尾水需达标排放,符合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工厂化养殖需采用物理净化(过滤、沉淀)和生物净化(硝化、活性污泥等)技术处理尾水,支持循环水养殖;池塘养殖集中区域需集中处理尾水,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惠渔政策,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指导科学养殖及疫病防治,协助禁渔、证件审核、增殖放流等工作,配合执法监管;查处渔事案件,监管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核发苗种生产、捕捞、养殖等许可证,落实禁渔制度,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赋予职责;协调养殖用水,查处破坏防洪堤坝、违规占用河湖岸线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审批养殖场环评,指导面源污染治理,开展生态环保执法检查。
自然资源分局:保障渔业生产空间,认定水域滩涂地类性质,支持设施渔业用地。
公安分局:配合渔政执法,从严处罚阻挠执法、破坏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渔业生产、受理申请、安全检查、矛盾化解,定期开展水域巡查,配合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利用荒滩、荒水等未利用及低效闲置水域滩涂开展养殖,支持集体水域滩涂经营权主体申办养殖证以享受惠渔政策,试点发展休闲渔业。
第三十二条 整合中央、省级渔业绿色发展补助资金及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造养殖基地、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设施渔业及水产加工企业予以奖补。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渔业项目申报、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打造“三品一标”渔业品牌,培育龙头企业;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水产养殖保险范围,支持养殖主体投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4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