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水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排灌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3号)有关精神,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19〕5号)有关规定,经测算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水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终端基本水价
一级站提水灌区:粮食作物为0.1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15元/立方米、养殖业等为0.17元/立方米;二级站提水灌区:粮食作物为0.1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17元/立方米、养殖业等为0.19元/立方米;三级站提水灌区:粮食作物为0.1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21元/立方米、养殖业等为0.23元/立方米;此农业用水终端基本水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终端用水在定额范围内的执行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基本水价,超过定额的,实行分段累进加价。其中超过定额20%(含)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12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20-50%(含)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照核定的基本水价的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核定的基本水价的200%计收水费。
三、有关要求。
1.灌区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未达要求、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尚未明确以及未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合格的,农业用水基本水价仍按改革前标准执行。
2.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加大农业水价宣传力度。落实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政策及相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如遇特殊年份(丰水年、特殊干旱年)导致灌区正常运营困难,区财政在运行经费保障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4.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监管,对擅自乱加价、乱收费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发改委、区农水局。
本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