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9 16:36信息来源: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含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

二、房票与房票安置

  房票是将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可在项目征收部门发布的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使用房票购房。

(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三)市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以对在本辖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他区(园区)持房票在本辖区购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方式及标准可通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

  四、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及计算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货币化的金额、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补助和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搬迁补助费按2次计算)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货币化的金额包括:

1、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商品房市场单价×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2、符合淮府〔2021〕79号规定的增购条件的被征收人增购权益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商品房的建安成本单价)×15。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货币化的金额包括:

1、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米单价)×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25%)

2、被征收人增购权益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米单价)×15×0.3。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增购15平方米后不

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增购权益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商品房市场单价×60-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0.3。

  五、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二)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征收人对被征收人重新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车库等价款)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六、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一)市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单位,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二)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房票安置方式及金额;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结算;

  (三)房票结算流程:

  1、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审核确认;

  2、房票核发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人房票使用情况进行确认;

  3、房票使用情况经确认后,开发企业应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核发单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开发企业应及时结算房票安置资金,结算时间最晚不超过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一个月。

房票核发单位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

七、组织实施

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推进;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房票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保证房票安置资金供给,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八、房源筹措

  (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建部门或项目征收部门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具体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提供现房或6个月内可交付的房屋用于房票安置。没有上述房源的开发企业可以提供1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用于房票安置。

九、监督管理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建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市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自行制

定实施方案。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可根据实际,参

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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