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权力分目录表(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2-12-22 10:49信息来源:谢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况 备注
9 其他权力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县政府批准 (一)《英雄烈士保护法》  

    (二)《烈士褒扬条例》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四)《烈士公祭办法》  

  (五)《烈士安葬办法》  

  (六)《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  

  (七)《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政府申请。
    3、转报责任:转报申请材料并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报初审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转报申请材料并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报初审意见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不按《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和鉴定意见,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后,市级下达批复。
    3、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违反规定批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残疾军人退役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的,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材料发送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上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补充或退回。

4.事后监督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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