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谢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
目 录
1.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服务指南
2.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服务指南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服务指南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1.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2005〕29号)。
二、承办机构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五、申报材料
1.筹备设立申请书。
2.举办者填写《职业培训学校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见附件1),名称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下达《职业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4.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地址。
5.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30万),并载明产权(原件和复印件)。
7.场地证明(租赁的场地应出具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场地不少于300m2。
8.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受理: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审查: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4.审批: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5.办结: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676776
2.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二、承办机构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20平米以上);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五)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五、申报材料
1.筹备设立批准书;
2.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淮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5.学校章程;
6.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受理:职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审查: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4.审批: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5.办结: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676776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皖人社秘〔2010〕359号)第2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第3款 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谢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3名以上具备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1.主办单位或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专职人员的聘用合同书(人社部门提供的制式合同并经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材料;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近期免冠照片3张。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6.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受理: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审查: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4.审批: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5.办结: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54-5866009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需提供照片材料);
6.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管理专用微机(需提供照片材料)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申请增加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三本);
7.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8.劳务派遣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
9.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提供照片材料)
11.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管理专用微机。(提供照片材料)
12.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审查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3.发证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监督方式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电话:0554-5616916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年第28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二、承办机构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区人社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2.符合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初次审批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申请报告(详述具体申请原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表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会议记录、表决决议、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各一份 (如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应有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工种岗位不少于2/3以上人数的员工签名同意) 。
6.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说明。
8.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时间、情况)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五本)。
9.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10.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有利审核企业发放工资情况,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二)复审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上一年度非标准工时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集体合同一份(与上一年度对比,如有变化须加以说明)。
3.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全年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审查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3.发文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七、审批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电话:0554-5616916
皖公网安备 340404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