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集区卫健委行政强制目录

发布时间:2025-02-12 14:47信息来源:谢家集区卫健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事项类型 公开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批准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阶段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解除阶段责任: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紧急的除外)。
9.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谢家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554-5680840;

 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xiejiaji.gov.cn/zmhd/zxzx/index.html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行政管理阶段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行政管理阶段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行政管理阶段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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