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发布时间:2025-08-13 14:27信息来源:谢家集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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