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交易文件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是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下同)、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答疑等文件 。
第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下同)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交易文件备案手续。
第四条 交易文件备案采用网上和纸质同时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交易文件,经批准可以仅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登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上传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项目立项证明(采购项目批准依据)、资金落实证明、项目受理登记表、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交易文件备案表等资料进行项目注册,同时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提供纸质材料备案。
第六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签章齐全后推送至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项目注册即为完成。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项目后,确定项目联系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初步发包,预约开评标场地、时间及申请投标保证金账号。
第八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同时向项目联系人提供纸质交易文件。项目联系人将项目推送至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交易文件备案即为完成。
项目联系人接收纸质交易文件后,将纸质交易文件移交市公管局督查科。
第九条 交易文件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交易文件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前,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出,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在系统内对其作出答复。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质疑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出,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对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交。不足十五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向项目联系人提供纸质澄清、修改文件。项目联系人将澄清、修改文件推送至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澄清、修改文件备案即为完成。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项目联系人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将纸质的澄清、修改文件移交市公管局督查科。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交易文件承担主体责任。市公管局负责事前交易文件备案发布管理工作,不对交易文件实施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交易文件内容必须有利于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招投标产业发展,不得以“招大招强”为由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建立交易文件内部会商审核机制,交易文件在提交备案前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须在备案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交易文件内部审核程序,交易文件在提交备案前项目负责人须在备案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交易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强制性禁止内容,不得在交易文件中出现;《负面清单》参考性禁止内容,除非项目有特殊需要,否则不得在交易文件中出现。
第十七条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招标人和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指导意见》(淮公管〔2016〕47号)编制招标文件。该文件与此文有不相一致的要求,以此文为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合同额较大(建设工程施工项目5000万以上、建设工程服务项目200万以上、建设工程货物项目500万以上、政府采购项目200万以上)、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或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抽取专家对交易文件进行论证。如果招标人拒绝按照专家的论证意见修改交易文件的,应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标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同时注明接受异议的电子邮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收到的异议修改交易文件后,正式发布交易文件。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应对交易文件备案进行监管,采取抽查与检查等形式,对备案后的交易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主要监管以下内容:
(一)交易文件内容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二)交易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约定和倾向性条款;
(三)交易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
(四)交易文件的评标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擅自更改示范文本的固定条款和约定;
(五)交易文件是否违反《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中“强制性”条款;
(六)其他应当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管局依据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或失信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此文不相一致的要求,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