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谢家集区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谢家集区2021年困难残疾人
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根据《淮南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淮残联〔2021〕13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谢家集区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27日
送:区民生工程办公室
谢家集区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1〕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21〕14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21〕13号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区462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区承担部分,市与区按7:3分担;省级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按照各区级任务指标加上市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各区级财政部门。区扩面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的“精准康复”中,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教体、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省民生工程项目。2021年,为全区66名0至14周岁(2007年1月1日后出生,含1月1日,下同)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4名0至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提供救助,为4名0至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任务内部分,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7200元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市与区按7:3比例分担;超出任务部分所需经费,由市与区按7︰3分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区承担的任务数、区实际超任务数、市区分担比例和补助标准等,分批次拨付至区财政部门。儿童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经费由市残联拨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对于部分中途申请和退出的儿童,若当年康复时间不足10个月,可于结算时按月结清当年费用,第二年重新计算。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各级残联和康复定点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的“儿童康复救助”中,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区残联要根据《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区残联要与辖区内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3.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要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其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定点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号)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联组织区残联统一实施。
8.区残联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区残联将会同教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
1.2021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任务分配表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皖公网安备 340404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