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谢家集区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残联、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谢家集区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区 残 联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区 公 安 分 局
区 民 政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卫 生 健 康 委
2023年4月27日
谢家集区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
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残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3〕1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残联〔2023〕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区585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助部分(640元),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区财政部门;市、区承担部分,市与区按7︰3分担;省、市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拨付至区级财政。区超出任务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个别无社保卡人员可发放至非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并尽量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各乡镇(街道)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3),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 低保证、脱贫手册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盖章出具的困难证明;
3.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包括困难家庭、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精神残疾人,困难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盖章出具困难证明,特困人员、监狱服刑人员不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 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教体、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区(谢家集区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谢家集区居住证)93名0至14岁(2009年1月1日后出生,含1月1日,下同)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8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5万元实施。任务内部分,除省级补贴(5700元)外的不足部分,市与区按7:3比例分担;超出任务部分所需经费,市与区按7︰3比例分担。
2.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区承担的任务数、区实际超任务数、市区分担比例和补助标准等,分批次拨付至区财政部门。儿童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经费由市残联拨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2.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对于部分中途申请和退出的儿童,若当年康复时间不足10个月,可于结算时按月结清当年费用,第二年重新计算。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以所申请的机构所在地标准为准,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
(四)项目管理
1. 区残联根据市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区残联将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省外定点机构的选择,经区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有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3. 区残联与辖区内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残联将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区残联将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定点机构需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联组织统一实施。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9.区残联将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区残联将会同教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定点机构进行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乡镇(街道)残联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区残联将按照区康复工程工作要求,组织对各乡镇(街道)残联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和考核,并对实施进度进行通报。
本实施方案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任务建议目标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皖公网安备 340404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