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区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版)

发布时间:2026-01-15 15:27信息来源:谢家集区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谢区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类型 备注
1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6.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3子项。
区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清单
2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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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1-15子项。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1-15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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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全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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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7、8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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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20号):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共享管理,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省内业务协同机制待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建成后,参照实施。 区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清单
7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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