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类】100元-5000元奖励!《淮南市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6-01-16 15:17信息来源:谢家集区平山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

潜藏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隐患

春节临近

你身边是否存在

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淮南市群众举报烟花爆竹

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来了

让我们共同维护

公众秩序与城市和谐安宁


淮南市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市、县(区)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奖励工作。

涉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有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权利义务。

举报采用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


第四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第五条市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市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简称“市专项”,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举报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公安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工作,并根据举报内容分别转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市、县(区)专项办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发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违规销售、经营企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占道流动销售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违反《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管辖;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工作人员;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并提供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人员,经查证属实,且安机关已实施行政处罚的(含立案调查后,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举报违法违规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公安机关已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线索查证属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获烟花爆竹不到1000箱的奖励1000元;

(二)查获烟花爆竹1000箱及以上、不到2000箱的奖励2000元。

(三)查获烟花爆竹2000箱及以上、不到3000箱的奖励3000元。

(四)查获烟花爆竹3000箱及以上、不到4000箱的奖励4000元。

(五)查获烟花爆竹4000箱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十三条公安、应急管理、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办案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办案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2个工作日内填写《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审批表》(附件),经所属县(区)专项办审核同意后,报市专项办审核批准,由市专项办兑现奖励。

办案单位为市直部门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专项办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奖励发放部门核实身份。

举报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受理、处置举报信息和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专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办法自2026113起施行,至2026年3月3日止;期满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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