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蔡家岗街道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蔡家岗街道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机关各部门:
《蔡家岗街道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联系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蔡家岗街道党工委 蔡家岗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17日
蔡家岗街道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淮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廉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社区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经济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本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报会计室审核后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
(二)本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设立“小金库”。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部门要认真核实基础数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预算。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在保证各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基础上进行严格控制。
(三)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进行事前评审, 确保各部门预算编制及时取得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六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 对批复的预算进行指标分解、规范内部预算执行程序, 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作用。街道会计室要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按全年预算方案,做好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各部门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
第十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十一条 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附件完备,程序合规。具体报销程序:
(一)经手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在发票空白处写清事由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二)会计审核发票及支出凭单相关内容无误后在支出凭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三)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审批权限,对发票及相关内容确认后,在支出凭单相应位置签字审批。
(四)经手人依据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及相关文件(支票领用单、签呈、会议纪要、审计结论)到财务出纳人员处报销。
报销时将审批通过的发票及相关文件一同粘在支出凭单的背后。每笔业务涉及到的发票应粘在支出凭单后,不得将同一笔业务涉及的发票拆分成多个支出凭单报销。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
(一)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证明,财务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单笔经费支出在5000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元)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党工委会研究后,财务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财务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健全各项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供应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方可予以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需要支付现金的款项,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田家庵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定点接待,杜绝超标准接待,无公函拒绝接待,同城禁止接待。
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 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严禁侵占和挪用。
各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大额货物购置、工程建设(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田家庵区招标采购分类管理办法》(田政办[2014]56号)和《新淮街道招标采购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执行,对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和5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由相关部门发布公告,采用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1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合理制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当日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现金账目要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加强银行存款的核查控制。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本单位应当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核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应收、应付资金的管理。短期借款、预收、预付、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强化对购置、保管、领用、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以及价值核算工作。
(二)凡纳入田家庵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重要实物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保管人与采购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三)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片,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四)各部门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报本单位审核,并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内部管理财务制度。
(一)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及内部审批程序,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资金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结算。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第七章 支票、发票、印鉴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印章管理。针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不得混岗、兼职,不相容岗位实现分离控制。关键岗位应当实行轮岗制度。
(一)财务人员的准入: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二)财务部门分工及职责:
1、财务部门负责人:(1)组织制度制定和督促执行,(2)组织财务计划,(3)组织预决算的编制和检查,(4)报销审查签字等。
2、财务部门会计:(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3、财务部门出纳:(1)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保管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全面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和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活动中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谢家集区蔡家岗街道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