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淮南市谢家集区幼儿园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5-10-11 10:47信息来源:谢家集区幼儿园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组织领导的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组织领导的负责制。园长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执行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幼儿园教育教学、幼儿培养、教学研究、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幼儿园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幼儿园课程实施方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幼儿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幼儿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幼儿园人才工作规划等重要事项;

5.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等,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6.幼儿园教育教学评价、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绘本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7.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园级及园级以上评优评先推荐和重要表彰事项;

8.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园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幼儿园组织认为需要先由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他事项。

第六条 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措施

2.执行幼儿园党组织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教职工队伍建设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7.幼儿园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8.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教学活动、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幼儿园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重要事项;

10.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园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园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园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园长请假。

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教职工代表列席。

第九条 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园长提出,也可以由幼儿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园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园长应当在会前听取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组织书记、园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幼儿园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园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园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园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园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园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由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 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幼儿园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园长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幼儿园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 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办公室负责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幼儿园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 本规则由幼儿园园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幼儿园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 本规则自202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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