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15:45信息来源:谢家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 25号)《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提高临时救助的及时性、精准性,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有关补充通知如下:

一、 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 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的原则是针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的居民实行应急型、一次性救助,一事一救,同一事由原则 不得重复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2 倍,最低不得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档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 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 意外伤害或突患重大疾病,无法及时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该家庭 4 个月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6 个月。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突发火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 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低保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次性给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6 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12 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12倍。

  (四)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 受理、审核,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急难困难对象申请人可直接 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街道)直 接受理审批。救助人员和金额确定后由民政所制定银行打卡 表,审批表和打卡表由乡镇长或街道主任签字后发放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 居民身份证;

(三) 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 家庭(个人) 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特殊困难群众需提供低保本、特困证、残疾证、低收入 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等相关证 明。如: (因病救助的单据须为医院正规票据)。其中对低收 入和其它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先进行困难认定和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后,方可实施临时救助。

审核。乡镇(街道) 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各 乡镇或街道民政所收取申请资料 2 个工作日内办理,经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后,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民主评 议、入户、公示、填写临时救助相关表格,报乡镇或街道领 导班子上会研究确定。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 在村(居) 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 2 天。

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 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于救助金额在我市 低保标准 4 倍以下(不超过 2600 元) 的临时救助,由各乡 镇(街道) 调查、核实和审批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救助 金额在我市低保标准 4 倍以上(救助金超过 2600 元)的临 时救助,由乡镇(街道) 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报县区民政 部门审批。

五、资金管理

各乡镇(街道) 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户 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上一年度资金有 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台账建立

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完善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信 息化管理,每月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 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每月 20

号前须将临时救助月发放花名册、审核审批表复印件、临时 救助收支结余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报区民政局。

七、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保存。临时救助对象申 请、户口簿、身份证、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 查表、民主评议、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会表、 发放表、资金拨付凭证纳入归档范围,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 理工作。

请各乡镇街道按省、市、区临时救助文件精神结合参照 本通知办理本级临时救助工作。

 

谢家集区民政局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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